(赣)微准运字〔2020〕144号 关于宜春佰延医学检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准运证办理的批复
宜春佰延医学检验室:
你单位申请多次运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样本至江西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检测,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与《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的通知》(赣卫科教字〔2009〕12号),经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拟同意转运。
此复。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