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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28 15:48 字体:[ ]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简明问答,帮助您快速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理解政府各项举措的法律依据,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有效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早日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问:新冠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的病种仅指鼠疫、霍乱。乙类、丙类传染病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病种外,还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相关条文:第三、四条)

   2020年1月20日,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我国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相关条文:第九、十二、十六、三十一条)

  三、问:发生疫情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应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新冠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相关条文:第三十九、四十条)

  四、问: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五、问: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可能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相关条文:第四十二条)

  六、问: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七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