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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防控法治支撑需跟上

发布日期:2020-07-02 09:34 信息来源:健康报 字体:[ ]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依法防控疫情也需要突出“常态化”特点。

  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条文的支撑下,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法制体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初,这些法律条文在关键节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法律重点强调“突发”和“应急”的各种处置情况,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如何用法律规范各种行为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对常态化疫情防控进行解释和延伸,以及进一步的细化和授权,并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加快完善相应配套法规。同时,为了应对潜在新发传染性疾病的常态化防控,在适当的时候需要对以上法律进行修订或者颁布新的法律,从立法的顶层设计中回应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

  健全疫情防控执法机制

  立法之后是执法、司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过程中环环相扣。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需要健全疫情防控执法机制。

  在明确权责方面,按照常态化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属地化、部门化、单位化的责任明确机制。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承担责任的单位赋予明确的权力,以保障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可以赋权给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由他们在保证个人隐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在管辖区域内进行相关疫情信息的披露;并赋予他们在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后有限制人员流动的权力。

  在程序规范的执法机制方面,以医疗机构就医程序规范为例,要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避免交叉感染。严格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

  同时常态化防控需要有力执行相关法律。在单位报告方面,各部门、单位防控要实行职工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在检测范围方面,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等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提高全民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常态化防控需要整个社会人人参与,现有法律关于民众健康教育也突出“突发”时开展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着重强调的是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法律未来要对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如何进行健康宣教,如何约束居民行为等进行引申和修订。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新媒体传播疫情防控知识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并邀请一些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可适当使用防控标语,让广大居民知法、懂法。

  疫情防控初期,出现很多居民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针对这些不法行为的惩治措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惩治措施在应急和常态化两种状态下都应该得到确认,使得居民有守法、护法和用法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能力,才能有效巩固目前的疫情防控成果。(北京大学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景日泽、方海、孟庆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