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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06 14: 22 信息来源: 委妇幼处 字体:[ ]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直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可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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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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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规范(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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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3%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上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附1。

二、工作内容

预防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结合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于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首诊负责,专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为其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

安全助产,加强指导。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不得推诿。

健康管理,综合关怀。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及时将其疫情信息报告属地县级疾控机构。由属地县级疾控机构按照原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首次转介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1]34号)要求,做好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转介工作,同时将相关信息转介属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

无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如何,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2)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属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属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定点医疗机构),尽早到医院待产。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对于无严重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不具备转诊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立即收治,不得推诿和拖延。对于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的,按照转诊疾病类别,逐级分别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产科危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综合救治定点医院、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转诊。省级明确省妇幼保健院为省级产科危重症救治定点医院,接受各设区市级产科危重症救治定点医院转诊的、出现产科严重并发症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救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接受各设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转诊的、出现严重内外科合并症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救治;省胸科医院为省级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接受各设区市级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转诊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抗艾滋病治疗。各地应参照设立本级各类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加强协作,切实履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职责。

(3)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并对其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属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寄送至国家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并将检测单电子版分别发送至国家早诊实验室和省妇幼保健院。若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报告属地县级疾控机构,由县级疾控机构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各级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3。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4。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5。

、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二)加强信息管理。各地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6。

(三)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地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做好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加强指导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省级指导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牵头负责全省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负责组织全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

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妇幼保健院受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委托,承担全省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各设区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省、设区市级疾控机构承担属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通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

3.各级医疗机构。

省胸科医院承担全省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应用技术指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采购和省级保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婴儿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工作。

相关医疗机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附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doc

附2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doc

附3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doc

附4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doc

附5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doc

附6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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