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的明确要求,在参考2020年全省药品采购使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现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进行调整: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二、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三、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37%以上,其中省直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应达到33%以上。
四、各类专科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比要求较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
五、除使用占比之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继续执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赣卫药食发〔2019〕2号)。
上述规定自 2021年4月 1日起施行。
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