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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发布日期: 2021- 04- 16 15: 10 信息来源: 信息公开研究网 字体:[ ]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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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鼓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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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超,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

法定代表人:樊福太,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建超因诉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2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江、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超申请再审称,1.李建超以电子邮件的互联网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方便快捷的呈递方式,符合当下的一般要求、行政惯例。二审法院认为“李建超将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jkq×××@l63.com邮箱,应认定未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错误的,此邮箱是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所公示的,李建超依申请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二审开庭之前,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私自修改删除此邮箱地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查明。2.李建超因代理他人诉讼的需要,依法享有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对李建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既不答复、又不提供,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建超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上,李建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鼓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本案中,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经开区)明确载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二是当面申请,并不包括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的方式。李建超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本案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经开区)载明的接收方式,郑州经开区管委会不承担相应的答复职责,原审法院驳回李建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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