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 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省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处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象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 |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乐珊珊,0791-86259535 | 社保处 | 王雯垠,0791-87287597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1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乐珊珊,0791-86259535 | 社保处 | 王雯垠,0791-87287597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2 |
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80元。 |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270元。 2.失独特扶。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34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8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乐珊珊,0791-86259535 | 社保处 | 王雯垠,0791-87287597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2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年龄在40–48周岁 | 每人每月2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赣人口发〔2013〕1号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乐珊珊,0791-86259535 | 社保处 | 王雯垠,0791-87287597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3 |
5 | 阳光助学政策 | 阳光助学政策 | 卫生健康部门 |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 每人每学年1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乐珊珊,0791-86259535 | 社保处 | 王雯垠,0791-87287597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4 |
附件1赣府厅发[20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pdf附件2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docx附件3赣人口发〔2013〕1号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附件4赣人口办字〔2009〕48号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