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委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21]7号),从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卫生健康系统21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领、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卫生健康系统》(详见附件1),结合《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赣府发〔2020〕20号)明确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行使层级和范围,认领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针对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逐一重新编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对每项证明材料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见附件2),修改完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审查核验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承诺退出机制等,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确保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本处室独立承办的)和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入驻服务中心事项)要及时完善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配套制度。
三、认真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减证便民”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对目录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不得拒绝接受,应当视同已具备相关条件并据此办理。要加强承诺事后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中发现有关问题的可及时向我委政法处反馈。
附件:1.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卫生健康系统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6日
附件1:
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卫生健康系统
序号 | 办理机关层级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 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1 | 省 |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 行政许可 | 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原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2 | 省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血站设置规划及选址的文件 | 省卫生健康委 | ||||
3 | 省、市、县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4 | 省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5 | 省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6 | 市、县 |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7 | 省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
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申请单位 | ||||
8 | 省、市、县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9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10 | 省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 |
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医师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
医师资格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
11 | 县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提供) | 考试(考核)组织机构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12 | 省、市、县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省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14 | 省、市、县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岗位考试合格证 | 考核机构 |
15 | 省 |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需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 公证部门 | ||||
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中医药管理部门 | ||||
16 | 县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17 | 市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18 | 省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
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 公证机构 | ||||
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实践证明 | 跟师实践医疗机构 | ||||
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 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19 | 省 | 遗体接受单位确认 | 行政确认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20 | 省、县 | 再生育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院判决书 | 法院 |
离婚证 | 民政部门 | ||||
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公示情况说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21 | 县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结扎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资质)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本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1.现场核查;2.随时抽查;3.书面审查;4.其他方式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