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卫生健康监测评价中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卫生健康行业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对省级许可监管对象监管职责进行了梳理,4类事项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继续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见附件1);11类事项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由属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监管(见附件2)。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责任机构依法进行公示并同步报送我委,新增监管对象我委将及时函告各地各部门。该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各部门加强人员培训,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