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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充分保障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发布日期: 2021- 09- 26 15: 19 信息来源: 信息公开研究网 字体:[ ]

法院充分保障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亦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若是公众申请公开的是不属于可公开的内容或是不存在相关信息,也需要行政机关据实依法作出回复,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公众申请实际并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03年6月19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现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某某农贸市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称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对珠海某公司提交的《关于某某农贸市场办理房地产变更手续的请示》进行了批复。2019年1月29日魏某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书面公开批复中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就某某农贸市场土地出让和登记办证的请示、市领导对市自然资源局请示文件的批示精神、其他与该农贸市场相关不能分割转让或销售,不能分割登记办证的政府批复等文件。

2019年2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以下简称“被诉复函”),认为魏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魏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三项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市自然资源局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才做出相关回复,市政府确认被诉复函程序违法。

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市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局,请求撤销被诉复函和被诉复议决定,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魏某申请书面公开的批复中涉及的文件。

 

 

 

 

 

 

 

 

法院一审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批复作出之后,已经外化为批复,作为批复依据的信息便不再是过程性信息。被诉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复议决定认定被诉复函程序违法正确,但未查明被诉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函和被诉复议决定,并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某和市自然资源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二审主张并不存在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二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查询,在珠海市档案馆原始档案袋中未发现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魏某的请求应予驳回。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亦旨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考量如何实现行政审判权益保障职能、监督职能和解决争议职能的平衡。

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履行检索义务,保证答复的精准性。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答复的理由有误,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追加和变更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一律予以否定,而应从行政效率、司法成本、切实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综合考量。

具体到本案,市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程序中认为魏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而不予公开,而在诉讼程序中又称该信息不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各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准确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避免说明理由随意化。但是,行政机关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追加和变更理由一般可以允许。魏某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确不存在,市自然资源局变更的理由与基本事实保持一致,可以允许。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信息确实不存在,如果判决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魏某的请求在新一轮的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中仍然无法得到支持。此时,直接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于魏某而言,其无需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程序就可获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其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于市自然资源局而言,既能避免其重新作出结果相同的答复、耗费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亦能督促其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准确性,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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