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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新行政处罚法“择一重罚”

发布日期: 2022- 08- 02 09: 26 信息来源: 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字体:[ ]


新行政处罚法择一重罚典型案例



 

  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是,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同,应当如何适用,对此立法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争议也比较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择一从重处罚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上述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罚款。那么,行政机关在选择规范性文件时,是仅应在效力等级相同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还是可以在效力等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

本案要点:同一行为涉嫌违反不同法律规范需要进行罚款的情况,此时应当择一重处罚,在具体裁量幅度上,应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和自身认知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


 

2022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M公司诉S市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S市W区政府药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1日,某消费者以在M公司购买到假冒的“P品牌口罩”,向W区市监局投诉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M公司及其供货商均无法提供从P品牌公司正规进货的凭证,假冒P品牌的口罩已全部销售完毕,口罩的外包装及内置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等字样的标示。经听证、讨论、审批等程序,2020年11月3日,W区市监局认定,案涉口罩属于医疗器械,M公司的行为属于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7万元。M公司不服,向W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W区政府维持了W区市监局的处罚决定,M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M公司销售的“P品牌口罩”外包装标示内容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相关目录对应,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案涉口罩并非P品牌公司生产,无法使用该公司申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W区市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M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并无不当。关于罚款数额,M公司销售案涉口罩所得520元,依据上述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紧张的时期,口罩属于防疫紧缺物资,M公司作为一家从业多年且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连锁药店,没有审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非正规防疫物资流入市场,W区市监局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对其处以7万元的罚款,处罚幅度适当。据此判决驳回M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常常会遇到同一行为涉嫌违反不同法律规范需要进行罚款的情况,此时应当择一重处罚,在具体裁量幅度上,应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和自身认知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具体到本案,M公司销售案涉口罩,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之行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行为也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M公司的情况,W区市监局适用处罚较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正确的。确定罚款数额时,W区市监局考虑到在疫情暴发初期,口罩较为紧缺,对于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M公司作为本地资深大型连锁药店,有较强的进货查验能力却没有履行好查验义务,在处罚幅度内就高处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和裁量幅度选择,应当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从案件具体情况入手,判断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因素是否合理,以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尺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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