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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13 16: 01 信息来源: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赣卫政法字〔2023〕4 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委机关各处室:

2023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卫生健康领域取消2项、调整2项罚款事项(见附件)。取消罚款事项的,自10月27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相关条款按照调整罚款事项执行。各地各单位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确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卫生健康部分)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卫生健康部分)

序号

罚款事项

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替代监管措施

1

对职业中毒危害评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竣工但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项

取消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3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三)、(六)项

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取消

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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