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

首页
> 机构设置 > 处室导航 > 政策法规 > 卫生健康以案释法

萍乡市重点领域严格处罚重拳出击护健康

发布日期: 2024- 02- 27 11: 28 信息来源: 综合监督局 字体:[ ]

——某医院对外出租医疗科室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日接萍乡市卫健委转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医院与郑某某、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发现某医院非法出租科室给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建议依法处罚,并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双方共建眼耳鼻喉科结算办法”等相关材料。

卫生监督员立即进行立案,后进入调查阶段对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黄某进行了询问,黄某对医院非法出租科室的行为无异议,卫生监督员根据“双方共建眼耳鼻喉科结算办法”中各项收益分配的标准,让医院提供了涉事科室(门诊、住院部)收入清单、明细及耗材使用清单、物资出入库记录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某医院对外出租眼耳鼻喉科给彭某某,合同签订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营业时间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眼耳鼻喉科门诊、住院营业收入共计97691.75元,按照“双方共建眼耳鼻喉科结算办法”某医院所得金额为57505.7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彭某某承租该院耳眼鼻喉科的行为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版)》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细化标准(二)3的规定,对某医院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7505.79元;2.罚款人民币402540.53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某医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于2023年3月30日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罚款,本案于2023年6月26日结案。

二、背景情况

医疗机构出租科室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室共建、技术合作的名头,行出租科室之实,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一方面,它必然以抬高民众医疗成本、牺牲公立医院公益性甚至提升医疗风险为代价;另一方面,由于“僧多粥少”的医疗市场格局,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很难规避利益输送与腐败空间。

2020年6月1日以前,出租科室的处罚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的规定,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2016版处罚力度相同)第四十六条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出租科室的行为本身较为隐蔽,卫生监督员也难以取证,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慑,让违法机构更加猖獗。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可以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此一来,相比于可能面对的重罚,出租科室获得的那点利益已经没有吸引力。可以预见,这样的处罚力度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的抬高也一定会让图谋不轨者投鼠忌器。医疗领域无小事,法律的及时更新让卫生监督员可以对出租科室的非法行为挥出重拳。

三、经验做法

(一)调查取证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中已将某医院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出租科室”,并提供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双方共建眼耳鼻喉科结算办法”等相关材料,为非法行为认定环节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本案查处的难度。在后续的调查,卫生监督员主要围绕查处违法所得进行,通过直接前往某医院财务科查看涉事科室账目,并由某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涉事科室(门诊、住院部)收入清单、明细及耗材使用清单、物资出入库记录等材料,再结合对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询问,最终确定某医院的违法所得为57505.79元。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

某医院对外出租医疗科室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性或继续性违法行为来说,终了之日才是“违法行为发生时”,所以连续性或继续性违法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时,应适用新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处罚法》释义中说,“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法律、法规、规章未作修改或者废止,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了修改或者废止,此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故对该医院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三)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鉴别

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科室是否独立于医院运营,脱离医院监管,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进行明确定义,加大了卫生监督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难度。在监管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鉴别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行为:

1.合同方面:是否明确签署的是《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含有“承包、出借”等用语。但如果是《技术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就需要进一步进行判断。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终处于医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要看合同内容中是否含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缴纳科室的电费、水费等物业管理费用”、“缴纳场地费、租赁费、房屋使用费等费用”、“合作方独自承担涉诉或处罚等纠纷责任”等独立于医院运营的内容。

2.管理方面:科室共建中合作方扮演的角色是参与管理,故科室中的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应由医院承担,由医院管理,科室中的医生、护士执业地点注册应在医院(执业地点不符,也涉及非法执业问题),医生、护士及行政人员也应是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由医院发放工资。

3.财务方面:科室共建中科室的财务或收费体系应纳入医院统一管理,统一收费。而关于合作方的收入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故合作方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科室,仅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但暂无法律法规对与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合作共建科室收益分配上提出规定。

四、实施效果

当前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医患矛盾纠纷屡禁不止、医疗事故频发等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问题突出,在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需要通过严格处罚,实现规范医疗市场的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目的。

打击医疗违法行为

医疗领域严格处罚的实行,对打击医疗违法行为起到了威慑性作用。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秩序

提升公众信任度

医疗领域严格处罚的实施,提升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当医疗机构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公正的处罚能够让公众看到监管部门的决心和力度,从而增强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这种信任度的提升有助于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行业自律

严格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行业自律的引导。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更加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加强自律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这种自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推动整个医疗卫生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要实现医疗领域的长治久安,还需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和患者的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