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我们编制了《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xi.gov.cn/)或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姓名、分工。 2、政策法规。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重要会议、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3、财经信息。包括本机关财政预决算数据。 4、建议提案办理。包括本机关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5、重点领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有关情况,基本医疗卫生工作情况。 6、人事信息:包括本机关领导干部任免、考录招聘、表彰和奖励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昌市豫章路72号 邮政编码:330006 联系电话:0791-86222756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网站的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请选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快递(EMS)”。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的办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我委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素完备的,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我委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及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提供。对于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咨询类、要求对具体行为、案例、事物进行判断或询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事项,不符合《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建议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不予公开的情形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791-86257843 通信地址:南昌市豫章路72号 邮政编码:330006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